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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明日起施行

时间:2021-04-30 08:25 作者: 点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状况信息,信息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向公众无偿提供查询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市场交易,依法查询使用公共信用

  ·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从明天起,我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状况信息,将对其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条例》的出台,为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夯实了法治基础。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总则、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方面对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作了全面规范。

  公共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应用。《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向公众无偿提供查询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根据《条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将在诸多方面给予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扶持政策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等。

  如果是失信信息主体,我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在施行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主体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等。

  如果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撤销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及其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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