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9〕106号),已批准撤销湟中县,设立西宁市湟中区,以原湟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湟中区的行政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湟中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湟中县选举的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至届满为止。
二、湟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湟中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任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顺延至本届期满,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如需补选,由湟中区人大常委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湟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湟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湟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作相应改变,不再重新选举任命,任期不变。
五、湟中区所辖乡、镇(街道)及其他方面涉及的有关事项,由湟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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