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RSS地图
当前位置:主页 > 国内资讯 >

车辆连环转让后撞人致死 购车人和驾驶人均担责

时间:2021-09-28 11:53 作者: 点击:

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由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杨某,且购买了保险,故张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无故不进行车辆年检且

  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转让给杨某,杨某又转让给崔某,崔某驾车时不慎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谁来承担?9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崔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0万余元,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年初,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鉴定,该肇事车辆未进行年检,且事故发生时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肇事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底,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杨某,出售时车辆已完成年审,且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前一日,杨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崔某,此时车辆处于脱审状态。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崔某、杨某及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0万余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虽然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其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涉案车辆在出售时通过年检并投保有交强险,张某未办理该车辆交易过户手续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杨某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在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涉案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故应视为涉案车辆在转让给崔某时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确定的危险。杨某无故不进行车辆年检且转让未年检的车辆,是一种放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故其应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崔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0万余元,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吴岳介绍,机动车买卖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些车主为了省事会忽略过户环节,殊不知这样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对于原车主来讲,一旦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逃逸等情形,交警部门将会按照登记信息找到原车主,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因此引发诉累。

西宁资讯 | 海西资讯 | 海北资讯 | 玉树资讯 | 青海资讯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by 2013-2018青海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豫ICP备140255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