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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怎么判?判决来了

时间:2020-06-19 13:03 作者: 点击:

记者 向定杰 杨欣,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被告某物业分公司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新华社贵阳6月18日电 (记者 向定杰 杨欣) 去年7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发生一起意外,未成年人王某某将一个灭火器从7楼推落,砸中正在1楼晾晒洋芋片的住户袁某某头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同时,被告某物业分公司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母亲进行抚养,但其父亲仍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义务。

  此外,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本案中,袁某某的死亡虽系因王某某高空抛物所致,但物业公司对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未及时发现,可以认定其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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