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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我省连续第19次提标

时间:2019-08-27 11:35 作者: 点击:

再次调整提高了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定期抚
8月26日,记者从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调整提高了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标涉及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烈士子女;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老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10%。提高后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最高是因战一级达到88150元/年,最低是因公十级8380元/年。烈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79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40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2610元/年。

2.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45元,每月提高20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每月提高50元。

4.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5.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6.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每月提高50元。

7.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8.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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