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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规范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

时间:2019-05-05 13:24 作者: 点击: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会议,据介绍,暂行规定,线索管理,线索处理,线索报告,线索清零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移送相应单位后,及时报同级扫黑办备案并报至省检察院备案,的内容
近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青海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核查办理暂行规定》,由扫黑办、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委四方联动,共享线索情报,相互配合,更有效打击黑恶势力。

据介绍,《暂行规定》共7条,主要对检察环节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线索管理流程,对检察环节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从线索来源、线索管理、线索录入、线索处理、线索跟踪、线索报告、线索清零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线索台账,做到线索全程跟踪,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做到时时跟进。规定同时要求在受理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涉黑涉恶线索登记表》并移送相应单位后,及时报同级扫黑办备案并报至省检察院备案,由扫黑办、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委四方联动,共享线索情报,相互配合,更好地打击黑恶势力。

在线索管理方面,要求建立线索报告与清零机制。各级检察院于每月25日将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报送省检察院,特别是进入检察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必须在审查报告中增加是否发现或涉及“保护伞”的内容。对于检察环节中发现的线索,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规范处置,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做到线索“从无到有,从有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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